离婚诉讼程序如下:
第一阶段:
起诉阶段。
到人
民法院向法院提起
诉讼申请。一般是到
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
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需提供如下材料:请求判定
离婚的
起诉状三份、户口本、
身份证、
结婚证等。
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
立案通知书,原告凭立案通知书缴纳
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并向另一方发出
传票。
第二阶段:审理阶段。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
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
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原告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原告撤回起诉,由双方到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调解不成,
法院开庭审理。
第三阶段: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
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