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明知自己没有河沙开采权证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相互利用、分工合作,伙同他人偷采河沙
情节严重,是要构成
非法采矿罪的。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
刑法非法采矿罪(343条)第一款和《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第三条对“情节严重”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
立案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情节严重”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非法采矿罪(34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