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近年来,因缺乏监管,网络直播平台乱象丛生,诱骗未成年人打赏的行为屡禁不止。
近日最高法发布七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刘某打赏主播160万的案件赫然其中。
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
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之间,时年未满18岁的刘某多次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金额高达近160万。
刘某父母得知后与该科技公司协商返还遭到拒绝。
后刘某将该科技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返还打赏款项。
经人民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
未成年人作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缺乏足够的辨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既对于打赏主播这件事本身没有正确的认识,也不一定会知道高额打赏会于家庭会造成何种不良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除了父母需加强对于子女的监督以外,更需要作为直接相对方的直播平台对于未成年的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
我们认为,在未成年人的打赏消费行为中,作为行为相对人的平台主播以及平台运营者对于未成年人的行为有更加有效的引导和控制能力,其应当负担一定的提示未成年人切勿过度消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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