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提起
继承纠纷案应当向人
民法院提交证明
法定继承或
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
证据:
1、证明
法定继承人关系成立的证据:
被继承人的
死亡证明书。被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
赡养父母及
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在法定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应当提交具体死亡事件、死亡证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况——)。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当提交
收养关系证明书。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证明是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
当事人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所在单位、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2、证明
遗嘱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公正遗嘱的,应当提交公正机的公正书;
代书遗嘱的,应当提交代交遗嘱书
自书遗嘱的,应当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时间的自书遗嘱书。以录音形式
立遗嘱的,应当提交录音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在场
见证人。
口头遗嘱的,应当提供两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