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
起诉:
(一)不存在
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四)
证据不足或
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不负
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
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知道意见》第四条对于人
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拟作
无罪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并与人民法院交换意见;对于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认为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