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在一定期限内
暂缓执行已判决的
刑罚。
缓刑仅适用于
主刑罚,
附加刑不适用缓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不适用缓刑。
在
缓刑考验期内应当接受
社区矫正,如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就应当
撤销缓刑,执行刑罚。根据主刑种的不同对考验期作了区分: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