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这种违约行为就叫“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当然是要负违约责任的。这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有明确的规定。
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其债权,但他享有期待权,这种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
由于履行期末到,债权人为了争取合同的履行,可以给对方补救的机会,等待履行期的到来,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对方仍不履行,则预期违约已经转化为实际违约,债权人可采取实际违约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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