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执行根据只对其所指明的
当事人发生
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
严格执行力相对性原则,判决的效力就会被明显削弱,而且可能造成就产生同一结论的
法律关系重复
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因此需要将判决执行力扩张于
判决书中指明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对之执行,这就是判决执行力主观的扩张,但是为防止执行力主观范围过度扩张,损害第三人利益,对执行力扩张效力之范围必须予以严格限制。
根据实体法有关债的理论与规范,执行根据对人的效力可扩张至下列之人:(1)当事人的继受人;(2)为当事人或者其继受人的利益而占有标的物的人;(3)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成为当事人的其他人,即为了他
人的权利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案件的真正权利人。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第83条详细规定了
被执行人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情形,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后,只有在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
证据后,法院
执行机构才对是否追加被执行人予以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无
法人资格的
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
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