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在逻辑上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合同解除只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之一。
合同的解除既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包括违约和非违约的法定权利义务终止情况,如合同因履行完毕、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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