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法院如何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对此也不作出承认的认定。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及内容:一.申请人向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正本以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二、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法律依据:
《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进行公证、认证的相关规定》第一条
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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