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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条款有哪些特点

更新时间: 2022-06-07 16:13:52
律师解答:
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
第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
第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6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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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条款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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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条款有哪些特点
第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第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1、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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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免责条款的特点是什么?免责条款具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免责条款具有哪些特征 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在格式合同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免责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 无论是普通合同还是格式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同意的,合同中约定的免责内容和范围,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包括被动或盲目认可),因此具有明显的约定性。 2、免责条款具有规定性。 即免责条款必须是以明示的方示作出,任何以默示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免责条款具有约束性。 合同订立后,一旦出现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和条件时,即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部分或全部责任),这样既约束了享受免责条件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主要义务,又约束了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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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具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这其中也包括合同免责条款; (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四)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 (五)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
免责条款有哪些,免责条款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这其中也包括合同免责条款; (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四)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 (五)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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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是什么
第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第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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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债务免除的特征,债务免除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后果。 4、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5、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 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 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6、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债务免除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后果。 4、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5、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 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 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6、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债务免除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后果。 4、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5、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 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 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6、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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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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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法条竞合的特点有哪些,法条竞合的特点
[律师回复]
一、法条竞合的特点包括什么
(一)一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但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未必就是法条竞合犯。作为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在性质和罪名上应都是不同的,否则法条竞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构成与相应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犯罪构成或减轻犯罪构成之间也不属于法条竞合。
(二)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重合关系的内涵指从属或交叉关系。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逻辑本质。这种重合关系源于刑法内部规定的错综复杂,具体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社会关系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主体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主体。
(三)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犯的必要前提。“一个犯罪行为”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行为不论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只要刑法分则规定了属于某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一个犯罪行为,如抢劫罪中的强制行为与取财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犯罪行为。“一个犯意”自然包括一个犯罪故意或一个犯罪过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单一的,复合的犯意则不构成法条竞合犯。“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即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过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内容较广的故意包括内容较单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过失的重合则主要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范围之间的包容关系;客观方面的重合表现在行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为的复合性包括行为的单一性,或行为的多样性包括了行为的单纯性。而且,只有四个基本构成要件都有彼此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时,才可构成法条竞合犯,任何一要件不重合,就不是法条竞合犯。
二、法条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四)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脱逃罪与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38条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与第264条的盗窃罪的竞合。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犯罪对象是特殊财物,即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另需注意的是,法条竞合犯不仅要求犯罪构成重合,而且要求实际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符合重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如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有包容或交叉的关系,但如果行为人仅以殴打的手段取得财物,并未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故只是单纯的抢劫罪,不是法条竞合犯。这也正体现了法条竞合犯是一种动态的犯罪形态,而非数法条的简单竞合。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最恰当、最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从而排除其它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犯是因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形成的,故对其只能选择数个犯罪构成中最符合该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构成定罪量刑,不需要其它的犯罪构成作为补充。至于如何定罪量刑,则需要结合不同的竞合情况,根据具体立法予以解决。
什么是免处罚,免处处罚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免处处罚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免处处罚的适用条件免刑制度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犯罪,这是免刑制度的前提条件。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当然谈不上刑罚处罚问题,更谈不上免刑。同时,这也是免刑制度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分水岭,即免刑与无罪的区别关键点。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处罚。而免刑制度是行为人有罪,只因为某种特殊情况即免刑情节的存在才免除其刑罚,他们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2、犯罪情节轻微,是免刑制度适用的本质条件。所谓“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不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只有具备这一实质条件才可考虑免除刑罚的适用。如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或者罪犯的主观恶性较大则不能适用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应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即包括了刑法所规定的10种具体的免刑情节。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犯罪情节并不包括各种具体的免刑情节,而是指犯罪的酌定情节,这显然有违于立法精神。在此须指出的是,犯罪情节轻微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中所指的“情节显著轻微”,不仅存在量的差别,而且还有质的不同,在定罪量刑时务必区分清楚。至于什么情况是“情节显著轻微”,什么情况是“情节轻微”,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然后加以确定。
3、不需要判处刑罚。这是适用免刑制度的必要条件。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任何人犯了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制裁,即一般的情况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例外,应当判处刑罚是从事物的普遍性上讲的应然性,但未必一切犯罪都毫不例外地需要判处刑罚。这里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认为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便可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的情形。例如,有的行为人虽然构成了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但这种犯罪本身很轻微,而且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其再犯的可能性极小,对其判处刑罚已显得毫无实际意义,从刑罚的目的出发,兼顾刑罚经济原则,就不需要判处刑罚。有的学者将“不需要判处刑罚”理解为“一方面以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罚不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另一方面犯罪人已有认罪悔罪之心和具体表现”,这是不妥当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标准不应当将群众的情绪即民愤包括在内。行为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对其免除刑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不正确地适用免除刑罚的条件,将本来无罪的人也免除刑罚,究其原因,要么是为了掩盖自己所办错案而将免刑作为自己粉饰错误的一块遮羞布,从而给被告人留下一条“尾巴”;要么是司法人员法律水平低下,的确不能区分宣告无罪与免刑的本质差异,认为反正未给被告人适用刑罚,两者的实际效果差不多。这是一种错误观念,两者的法律后果是大不一样的。至于前一种情况,就更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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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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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竞合的特点包括哪些,法条竞合的特点有
[律师回复]
一、法条竞合的特点包括什么
(一)一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但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未必就是法条竞合犯。作为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在性质和罪名上应都是不同的,否则法条竞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构成与相应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犯罪构成或减轻犯罪构成之间也不属于法条竞合。
(二)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重合关系的内涵指从属或交叉关系。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逻辑本质。这种重合关系源于刑法内部规定的错综复杂,具体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社会关系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主体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主体。
(三)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犯的必要前提。“一个犯罪行为”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行为不论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只要刑法分则规定了属于某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一个犯罪行为,如抢劫罪中的强制行为与取财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犯罪行为。“一个犯意”自然包括一个犯罪故意或一个犯罪过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单一的,复合的犯意则不构成法条竞合犯。“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即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过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内容较广的故意包括内容较单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过失的重合则主要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范围之间的包容关系;客观方面的重合表现在行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为的复合性包括行为的单一性,或行为的多样性包括了行为的单纯性。而且,只有四个基本构成要件都有彼此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时,才可构成法条竞合犯,任何一要件不重合,就不是法条竞合犯。
二、法条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四)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脱逃罪与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38条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与第264条的盗窃罪的竞合。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犯罪对象是特殊财物,即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另需注意的是,法条竞合犯不仅要求犯罪构成重合,而且要求实际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符合重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如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有包容或交叉的关系,但如果行为人仅以殴打的手段取得财物,并未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故只是单纯的抢劫罪,不是法条竞合犯。这也正体现了法条竞合犯是一种动态的犯罪形态,而非数法条的简单竞合。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最恰当、最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从而排除其它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犯是因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形成的,故对其只能选择数个犯罪构成中最符合该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构成定罪量刑,不需要其它的犯罪构成作为补充。至于如何定罪量刑,则需要结合不同的竞合情况,根据具体立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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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一般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免责条款一般有什么特征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
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3.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免责条款有效的认定: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违约以及侵权态度的藐视。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属于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拟定好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由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内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的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很多、很细,他们往往只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很少注意到对方设定或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而且这些免责条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员很难一下子看清其中的奥妙。因此,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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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的特点和生效条件是什么
免责条款的特点是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事先约定好的、免责条款是在免除当事人未来要负的责任、免责条款是合同中的一种条款。生效的条件经过双方协商同意,且表达的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并能合理分配双方的利益和风险,也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同时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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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法条竞合的特点包括
[律师回复]
一、法条竞合的特点包括什么
(一)一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但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未必就是法条竞合犯。作为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在性质和罪名上应都是不同的,否则法条竞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构成与相应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犯罪构成或减轻犯罪构成之间也不属于法条竞合。
(二)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重合关系的内涵指从属或交叉关系。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逻辑本质。这种重合关系源于刑法内部规定的错综复杂,具体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社会关系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主体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主体。
(三)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犯的必要前提。“一个犯罪行为”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行为不论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只要刑法分则规定了属于某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一个犯罪行为,如抢劫罪中的强制行为与取财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犯罪行为。“一个犯意”自然包括一个犯罪故意或一个犯罪过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单一的,复合的犯意则不构成法条竞合犯。“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即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过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内容较广的故意包括内容较单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过失的重合则主要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范围之间的包容关系;客观方面的重合表现在行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为的复合性包括行为的单一性,或行为的多样性包括了行为的单纯性。而且,只有四个基本构成要件都有彼此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时,才可构成法条竞合犯,任何一要件不重合,就不是法条竞合犯。
二、法条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四)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脱逃罪与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38条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与第264条的盗窃罪的竞合。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犯罪对象是特殊财物,即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另需注意的是,法条竞合犯不仅要求犯罪构成重合,而且要求实际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符合重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如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有包容或交叉的关系,但如果行为人仅以殴打的手段取得财物,并未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故只是单纯的抢劫罪,不是法条竞合犯。这也正体现了法条竞合犯是一种动态的犯罪形态,而非数法条的简单竞合。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最恰当、最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从而排除其它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犯是因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形成的,故对其只能选择数个犯罪构成中最符合该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构成定罪量刑,不需要其它的犯罪构成作为补充。至于如何定罪量刑,则需要结合不同的竞合情况,根据具体立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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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什么特点,债权人应当免除债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一、免除是无因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二、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三、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四、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 作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个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六、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铭除债务的全部 比如,债务人乙应当偿还债权人甲二万元人民币,甲表示乙可以少还或者不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偿还一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二万元都不必偿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 七、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八、有时免除债务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免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特殊侵权责任的特点和特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知识延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特殊侵仅行为免责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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