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
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
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
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
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
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