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私人借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
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另外,国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下,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
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
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
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
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