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
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
2.工作中的失职,即工作中的失职系指工作上的
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渎职情况;
3.医疗技术上的原因,有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生在诊断时疏忽了;或者对某些罕见的疾病缺乏认识,尚不知其诊断方法以致于误诊;或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变化与死亡,因此未事先向
家属作说明,家属缺乏思想上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病人突然死亡会引起医疗纠纷,应判为技术原因。
4.意外情况,医学实践非常复杂,有些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可以预防,但也有一些情况不仅可以预见而且也难以控制。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