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和
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
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
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但对于被
判处死刑或者死刑
缓期2年执行尚未
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对于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
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