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360条规定了
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
嫖娼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
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
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
卖淫嫖娼的行为。
本罪为
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
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
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
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
即使
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犯传播性病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