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权与表演者权都属于我国《
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尽管二者只有一字之差,并且彼此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区别如下:
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属于
著作权,后者属于邻接权。
表演权是指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表演权定义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它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
行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同属于著作权中的
财产权。
而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是表演者获得作者授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所以有关国际公约及大多数国家将表演者与出版者、音像制品者等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统称为“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
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为作品,后者为表演。
保护表演权的原因是作者对其作品的创作,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方式是允许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并取得报酬。
而表演者权要保护的客体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