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集资管理制度和公私
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使用诈骗方法。
传统的诈骗方法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
就
集资诈骗罪而言,具体表现为,虚构集资用途,以
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
在实践中,
行为人采用的
诈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行为人以“共同投资”名义欺骗他人,有的行为人采用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出若干倍的方法诱惑他人。
(2)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反法律
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