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
民法院
判处死刑的第
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
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裁定维持
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死刑缓期
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
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认为原判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2)认为原判
量刑过重的,依法
改判;
(3)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