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请求权,法律规定了这种请求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和
抵押权;
(2)即使承包人主张行使
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但是这种权利也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方面的局限性;
(3)
财产保全是法院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
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将财产转移或发生所有权变更,
保证案件判决后能够有效执行,属于司法强制措施;
(4)为确保实现“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应该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采取
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以优先权;在法院以职权采取
保全措施的情况下,
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