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
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
当事人、关键
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
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
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