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
医疗事故后,若
医疗机构对认为其诊疗行为不存在问题,或者患者及其
近亲属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问题,医院或者患方都有权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申请方式如下:
1.可以到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
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去申请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最后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已经进入
诉讼程序,还可以再申请
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