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在
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变更、取消强制措施时,
保证金都会如数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九十七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
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保证金由公安机关收取,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严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