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
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
赔偿问题而进行的
诉讼活动。
根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因
人身权利受到
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
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被告人
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
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
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
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