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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封法院逾期处置财产怎么办?

2022-03-30 16:51 30473800人阅读

问题:我的执行案件立案后,因别的债权人先于我提出了执行申请,法院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房产,但是首封法院一直没有处置该房产,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故若轮候查封为优先债权,且自首封法院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首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轮候查封法院可以要求首封法院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对此,债权人可以申请要求轮候查封法院向首封法院商情移送。

但在轮候查封为普通债权,首封法院不处置的情况下,轮候查封法院能否要求首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目前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层面的统一规定,仅江苏省和福建省高院出台了相关规定。其中福建省高院在《关于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移送处置权处理意见》第一条规定,首封法院自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的,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江苏省高院在《关于首查封与轮后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转移处置权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省内首查封法院自执行立案之日起90日内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价程序的,轮后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结合上述规定,轮候查封的普通债权人可以要求轮候查封法院向首封的法院商情移送。但这仅是地方高院的相关规定,只能在当地省内参照施行,而其它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出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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