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18年最新版)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解释。
根据上述《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上述《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所述,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将上述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的共同意思表示,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同样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法推定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则看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满足上述两项目的,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范海华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务、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范海华律师坚持极致服务的执业理念,希望以个案正义不断改善中国法治现状,希望以一己之力推动中国法治进程,更希望每代理一起案件,都能与当事人成为莫逆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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