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目的是当事人追求的最终结果,也是律师案件的代理目标,任何一个当事人都不会为了诉讼而诉讼,即使诉讼结果对当事人有利但却背离当事人的诉讼目的,那代理工作也是失败的,从当事人角度来看诉讼目的是否实现才是评判一个案件代理成功与否的标准。
在大多数情况下,诉讼结果和诉讼目的是重合的,即一个完全的胜诉判决往往就能达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但诉讼结果和诉讼目的之间并不是等同的,实践中存在当事人都可以预料和接受的肯定会败诉的案件,有些案件诉讼结果和诉讼目的相互背离,这就要求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充分理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将诉讼作为一种实现目的手段,防止过分追求诉讼结果,导致赢了诉讼输了口碑。
诉讼可能是一种谈判施压的手段,这种情形在一些大型企业诉讼之中比较常见,因为大型企业具备完整的风险防范和管理体系且大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也要求这些企业不得有诉讼的记录,因此在一些争议无法沟通或者沟通陷入僵局的时候,往往会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施压,迫使对方进行谈判或接受相应方案,这就要求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中把握诉讼的度,双方目前或今后可能还有很多项目需要合作,一旦通过诉讼导致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将得不偿失。
诉讼可能是一种拖延时间的策略,这类情形最常见的在于侵权诉讼过程中,我国目前的侵权赔偿属于补偿性赔偿而不是惩罚性,理论上即使侵权者不会从其侵权行为中获利,但也不会因为侵权而倾家荡产,权利人不仅面临着较高的举证责任,同时还需要承担较高的诉讼成本,因此在实践中对于一些确定侵权的案件,经常会出现利用管辖权异议、鉴定、延期举证等等手段来拖延案件的审理,达到扩大侵权利益的目的。
诉讼可能是一种行为合理性的背书,近年来为了抑制腐败,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财务的管理力度,包括收支分离、内部审计、外部财务监察等,这一系列措施很好的防范了国有资产流失及内部腐败问题,但也束缚了相关人员的职权,审计的利剑高悬使得许多属于内部权限范围内的合理支出推到法院来解决,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指示其行为的依据,而不顾诉讼的成本及风险,代理此类案件需要律师在最大限度的维护国有资产利益的同时也是注意诉讼双方利益的平衡,防止因为诉讼激化矛盾而引火上身。
诉讼可能是一种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虽然我国采用的是二审终审制,但自从我国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后,案多人少的矛盾逐渐突出,尤其是在省会或一线城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成为案件的理论处理时间。一个案件从起诉到生效判决少则半年多则两三年,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导致一些企业利用上述时间差,利用诉讼后大肆宣传的方式打击竞争对手,尤其是在竞争对手处于融资、上市等关键时间节点。等相应的热度过去,鲜有人去关注案件的结果,无论最终的结果如何显然其诉讼目的已经完成。
在实践中诉讼目的还有多种多样,因此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首先应明确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以当事人的诉求来制定诉讼策略,这样无论最终案件结果如果,律师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都会得以表现。
随着广大消费者对于产品标识化、服务标准化认可度不断增强及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不断凸显,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快速发展,但由于市场经营主体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经营信息的不对等及加盟形式的不断创新发展,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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