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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赔偿项目及依据

2018-08-28 18:46 246人阅读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激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占各个法院审理案件的比例居高不下,但因为大部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都涉及到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一般都委托专业的律师出庭应诉,且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繁多,计算错误或者落项直接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故根据相关规定,整理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索赔项目及法律依据: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陕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受害人住院期间或出院后,不要擅自到其它医院就诊,如确需到其它医院就诊,请让第一次住院时的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如果没有转院证明,可能导致法院不支持第二个医院的医疗费用,到时候受害人就是自己掏腰包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隋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在医院请了护工的,一定要取得正式发票,并让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护理情况。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四、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司法实践中,住院期间补助是每天50元,为固定标准,按天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六、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司法实践中,只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了需要加强营养的,才能主张营养费。如果没有写需要加强营养的,受害人起诉提出营养费的,有的情况下法院也会适当予以支持。

  七、伤残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伤残赔偿金是交通事故赔偿的核心项目,只有鉴定为伤残的情况下才有伤残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八、伤残器具辅助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关于残疾器具辅助费的问题比较复杂,实践中一般要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法院也可以参照通过民政部门审核的医院出具的装配残疾辅助器具和更换周期的证明来确定,时间一般是按照20年的标准计算。

  九、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实践中,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往往会出现停尸费、尸体处理费等与善后事宜有关的费用。该费用一般计入丧葬费中,不再由被告另行支付。因此,如果出现死亡案件的,家属最好能及时处理,处理后一般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否则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来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十—、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应当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司法实践,只有鉴定为伤残的,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构成伤残的,没有此项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

  十三、二次手术费及后续治疗费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法院一般要求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如果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证明或者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法院在审理时可以予以采信。一般而言,医院出具的证明往往比鉴定机构鉴定的数额要高,所以受害人在出院时最好能让医生出具二次手术费和后续治疗费的证明。如果医院不给出具证明的,可以进行二次诉讼,诉讼时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十四、车辆及财务损失

  在两车相撞的情况下,因为双方车辆有保险,车辆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直接定损理赔,一般争议不大。如需要主张车辆贬损的,可以和财产损失,车辆修理费等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鉴定车辆贬损损失,鉴定机构由法院指定。但如果财产损失不大,最好双方能协商解决。因为主张财产损失的周期很长,举证相对困难,赔偿数额也不多,通过诉讼解决成本过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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