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丽今年五十多岁了,她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离婚后,女儿随赵丽一起生活,赵丽将女儿改名为赵甜甜。后来,赵丽遇到了另一离异男士李海,两人都不再向往婚姻,因此谁也没提结婚登记的事情。但自1991年开始,赵丽和李海就一直同居生活在一起,两人还共同出资购买了西城区某处房产(以下简称“西城房产”)。
2015年起,赵丽就一直劝说李海,将双方名下的房产赠与自己的女儿赵甜甜,可李海并不愿意,自己六十来岁了,想留着房子来养老,这赵甜甜不是自己亲生女儿,把房子给了她,谁知道她今后会怎么对待自己这个老头子呢。
可这赵丽并不甘心,两人为了房子的事情三天两头地吵架。于是,李海向法院起诉赵丽,要求分割位于北京市西城房产。经法院查明,李海与赵丽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自1991年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属于事实婚姻,法院在生效判决中确认二人存在婚姻关系。
李海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认定双方感情未破裂,故驳回李海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在李海等待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过程中,没想到赵甜甜一纸诉状将赵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据母女俩的一份协议确认西城房产归自己所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赵丽刻意隐瞒了其有配偶的事实,并与赵甜甜联袂上演了一出感情大戏,赵丽假装不愿意将房产给赵甜甜,赵甜甜则声称双方有协议约定在先,法院最终据双方签署的协议认定西城房产归赵甜甜所有。
得知此事后,李海恼羞成怒,随即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权诉讼,追回西城房产所有权。在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时,李海要求多分西城房产,甚至认为赵丽行为之恶劣,根本不应分得房产份额。
【律师解读】
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状态在经历了兜兜转转一圈后,又恢复了原状,即属于赵丽和李海夫妻共同共有。但是在离婚诉讼中,赵丽与赵甜甜炮制虚假诉讼以独占房产的行为再次被提及,那么李海据此要求多分房产份额,甚至认为赵丽不应分得房产份额,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结合本案事实,为了达到独占房产的目的,赵丽与赵甜甜在法院演戏,将西城房产通过法院确权的方式,转移给赵甜甜所有。赵丽明知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无权单方处分诉争房屋。而赵甜甜作为赵丽的女儿,在前有李海与赵丽存在长达数十年的事实婚姻、后有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夫妻关系的情况下,赵甜甜不可能不知道李海对涉案房屋存在权益,但是母女俩还是铤而走险,通过虚假诉讼,使法官作出错误判断,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判归赵甜甜。
李海及时察觉了赵丽母女的诡计,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保住了涉案房屋,挽回了损失。虽然房屋的所有权状态恢复了原状,但是整个事件已经可以说明赵丽存在在离婚时,采取隐瞒、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李某财产的行为。因此,李海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查明母女俩合谋转移房产的行为后,认定赵丽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房产,因此酌情判决赵丽只能分得西城房产30%的份额。赵丽和赵甜甜母女俩偷鸡不成反蚀把米,本想独占房产,可没想到竹篮打水一场空,反倒连原本属于自己的份额都没保住,真是令人唏嘘!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请求离婚的,需要做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是按均等份分割。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想要多分财产的,那么就得看是否有可以多分的情况,而实践中是根据另一方是否有过错。具体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离婚时哪种情况下可以多分财产?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夫妻俩感情没了,过不下去的时候,即可以请求登记离婚。不过离婚时,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除了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还必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些人协议离婚后又后悔财产分割比例,而有些人在离完婚才发现还有未分
当夫妻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办理离婚的,那么不可避免地需要做离婚财产分割。在分割财产时,夫妻双方可以按照约定的书面协议,或者是口头协议分割,但一方后面不认了的,将直接影响另一方利益。那么如果口头约定财产分割对方不认怎么办? 实践中,这种情况
婚前买的房子结婚后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对于这个问题,北京离婚律师走出的分析:现在男女双方结婚,如果没有准备好房子的话,很多家庭就会有所顾虑。但若是婚前一方买好了房子,那么结婚以后这笔房产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呢?这
离婚的时候双方需要对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和处理,其中,对于财产分割这一环节,通常双方都希望能尽可能多的分得财产,那么财产分割应该怎么做呢? 财产性权益会表现出不同形式,大致可分为存款、不动产、动产、股权及债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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