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司法解释。这条新司法解释直接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最高法在新司法解释里倡导“共债共签”,引导债权人自觉完善交易规则,同时也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的债务,依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涉及较大额负债,债权人需要承担债务用途的举证责任,否则另一方无需共同承担该部分债务。那么,这是不是说明离婚可以避债了呢?
老王和妻子小丽经营着一家中型服装工厂,半年前因资金链断裂,老王向多年生意伙伴兼老友老孙借了1000万元用于周转。老王打了借条,但是借条上并没有小丽的签字。老王和小丽用这1000万的救急资金,居然将服装厂盘活过来了。此时,老孙恰好看中了一个投资项目,因此致电老王还钱,老王说过两日答复。
两天后,老王打电话给老孙,不停地表示抱歉:“兄弟,对不住,我在外面有了人,被小丽发现了,我跟她离婚了,我净身出户了,现在只有服装厂这个空架子了,没钱还你了。”这老孙混迹商场多年,对这个套路熟悉得不能再熟悉,他当即戳穿了老王的阴谋,随即在公证处将借条进行了公证,并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开始执行时发现,老王名下确实没有任何资产,原来老王和小丽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债务属于老王个人所有,名下所有财产属于小丽个人所有。这两口子不仅利用该协议办理了离婚,而且还进行了公证。
老孙听说最高法有个新司法解释,这1000万债务没有小丽的签字,这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能否执行小丽名下的房产和存款呢?
无论该1000万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名下的房产和存款都可能被执行,当然如果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老孙来说是最优结果,毕竟可执行的财产范围更广。
第一,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要求,老孙可以从夫妻共同经营这个角度出发,争取将这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这个方案成立的话,法院不仅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即老王和小丽在婚姻关系期间共同积累的财产,而且还能执行已离婚配偶的个人财产,例如小丽的婚前个人财产以及离婚后所取得的收入等。
第二,如果老孙未能成功举证小丽参与了服装厂的经营管理,且借条也没有小丽的签字,这笔债务最终被认定为老王的个人债务,那么老孙还是可以申请执行老王和小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只执行老王可分得的那部分财产,但部分法院可能执行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小丽在财产被执行后,可以向老王追偿属于自己的这部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小丽的个人财产是无需用于偿还这笔债务的。
值得庆幸的是,老王和小丽试图利用离婚来逃避债务的做法,最终没有获得成功。老王和老孙的债务,因老孙举证小丽参与了服装厂的经营管理,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名下的房产、存款等均需用来偿还欠款。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请求离婚的,需要做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是按均等份分割。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想要多分财产的,那么就得看是否有可以多分的情况,而实践中是根据另一方是否有过错。具体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离婚时哪种情况下可以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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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办理离婚的,那么不可避免地需要做离婚财产分割。在分割财产时,夫妻双方可以按照约定的书面协议,或者是口头协议分割,但一方后面不认了的,将直接影响另一方利益。那么如果口头约定财产分割对方不认怎么办? 实践中,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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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时候双方需要对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和处理,其中,对于财产分割这一环节,通常双方都希望能尽可能多的分得财产,那么财产分割应该怎么做呢? 财产性权益会表现出不同形式,大致可分为存款、不动产、动产、股权及债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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