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偷越国(边)境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
核心区别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宁波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马淑清
摘要:偷越国(边)境罪与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两个罪名相似,但是的刑期差别巨大。对于组织部他人偷越国(边)境打击强度之倾斜,令人学界和实务界对该两个罪名在理解上有很大的偏差。笔者通过本文的论述,及案例的分析,认为偷越(边)境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核心区别在于侵犯的法益、犯罪的目的、组织行为方面的认定。
关键词: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区别
一、两罪的法定区别
近年来,国内的犯罪分子通过偷渡的方式,到缅甸、老挝、柬埔寨从事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等集团性犯罪活动,并招募不明真相的中国公民充当员工,被害人又多为中国公民,给国家带来了诸多不安定因素,在劝返此类犯罪人员的过程中,重点打击源头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
偷越国(边)境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虽然只有几字之差,刑期差别可谓巨大。偷越国(边)境罪量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起点刑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在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两罪的立法历史沿革及保护法益
(一)历史沿革
1986年2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按照这两个法律有关规定,一切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都是对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1993年9月2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的司法解释。《刑法》在第318条、第322条对该两个罪名作了规定,但相关条款表述比较抽象。2002年1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规定较为具体。对“组织”行为界定为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2012年8月20日《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组织”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就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
(二)保护的法益
笔者认为每一个刑事案件罪名相对应国家要保护的法益,若重罚之下并不是相对应所保护的法益,势必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形。偷越国(边)境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这两个罪名都是侵犯了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1.偷越国边境罪,国家保护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不允许本国公民或他国公民非法出入境,其保护的法益是出入境的规则。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保护的法益则是多方位的,不仅是保护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更是通过打击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杜绝由此衍生的其他犯罪对公民的侵害行为。主要涉及“蛇头”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存在大量对偷渡者人身安全不管不顾,任意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性侵、诈骗等犯罪行为。国家打击此类犯罪,主要出发点是在于减少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附生的危害,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权、财产所有权,而不是仅仅对违反规则的打击。因此两个罪的打击侧重点是不同的。
三、亲历案件剖析两罪的核心区别
笔者从自己亲历的一个偷越国(边)境罪案件,来剖析怎么理解“组织”两字。
(一) 案情介绍
励某于2014年左右与男友在缅甸生活,有来往境内外有“边民证”。起初她是用“边民证”出、入境的,但是时间长了,发现周围的人几乎不用正规证件出入境,而是“偷渡”入境。原因是偷渡太方便了,只需要翻过一座小山,或者再渡过一条小河,极短时间即可到达缅甸境内。反观持“边民证”到达边检站不仅路途遥远,耗时较多,而且手续比较复杂,周围的边民都不愿意走正规途径。励某在国内有儿子,缅甸有男朋友,因此经常来往于中缅两国。时间长了,其周围的亲戚、朋友都知道她在缅甸有住所,在平时的聊天过程中了解到缅甸是热带气候,有着风景秀丽的异国风光,当然有些人是冲着缅甸有赌场想看一看。励某刚开始带两个闺蜜偷渡去缅甸玩,一路顺利,吃喝玩乐一圈再偷渡回国,除去路上开支,其他均由励某招待买单。后来每年,励某隔三岔五和亲戚、朋友通过偷越国(边)境的方式去缅甸游玩。这样累计下来有8次20个人之多。从浅层分析,励某在每次偷越国(边)境时均是在场,带领他人偷渡,起到一个带头人的作用,这些参与偷渡的人,均是与其有关联。而且偷越国(边)境的时间、偷越的地点、联系往来运输的车辆和船舶均系励某及其男朋友所为。因此公安机关认为励某存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案作为重大案件处理。
(二)从犯罪目的分析两罪的区别
从犯罪目的而言,偷越国(边)境罪犯罪的目的是多种多样,有走亲访友型的、有贪图便利型的、有出国旅游型的,其行为目的在于违反游戏规则偷渡。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除了零星其他目的外,就是以盈利为目的。蛇头及底下的人员,收取偷渡者一笔偷渡费,带领偷渡者从A国至B国。这笔偷渡费一般而言金额较大。目前从国家司法裁判文书网上能查到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三)从客观行为方面分析两罪的区别
1.从行为表现而言,偷越国(边)境罪,其行为构成主要围绕偷越国(边)境展开,如约朋友一起偷渡,订机票、联系偷渡车辆、船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构成比较复杂。根据现行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结合案例,如果认定励某已经组织了10个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其刑期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认定励某仅是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 “领导、指挥、策划、拉拢、引诱、介绍”这些词的刑法意义上的难以理解
司法解释中的上述专用词汇,在实务操作时难以准确把控。有些观点认为只要同案犯认为其是领导,她就是领导。有些则简单认为共同偷渡的人都是跟着她实施的偷渡行为,如果没有她的领导,就没有偷渡行为,因此带领大家去偷渡的行为本身就意味着有一个人就是领导、指挥。而策划其实是一个中性词,是指主观上有谋划、计划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想法,但是单纯从主观上是很难以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策划,只是期待从相关同案犯处获得是谋划的证据。
3.以组织领导传销罪中的“组织”来对比理解
有一个罪名叫组织领导传销罪,其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的相关解释比较细化。可以从“组织领导传销罪”来横向比较借鉴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中的组织、领导、策划等相关行为。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借鉴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第一层次的组织者,为负责发起、策划、操纵偷渡的“蛇头”、“老板”、“董事长”类人员。第二层次的组织者是在犯罪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如“总经理”、“部门主管”、“分组负责人”类人员。第三层次的组织者,是在犯罪活动中承担策划、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而只是从事一般的劳务性、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不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四)案件评析
“领导、指挥、策划、拉拢、引诱、介绍”语汇使用的对象应是已存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系统组织,具有领导者、有分工、有计划、有盈利目标、组织相对严密等特征。本案中,一起去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故意并不是由励某引起的,而是励某的朋友——一帮退休后的大妈,自己约好人后,出于去境外游玩的目的,要求励某带领她们偷渡去缅甸。在这个过程中是没有人组织,引诱;没有人策划、没有“蛇头”、没有老板、没有偷越国边境的首要分子、没有人培训,最主要是没有收费。励某只是做了打电话的联络、订机票、支付运输费、订房间,带着大妈们一起偷越国境等事务性工作,最终认定励某只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综上所述,偷越国(边)境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只要厘清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要素,否存在着盈利,并结合边境的实际情况,一定能准确区分两罪,让犯罪之人信法服法。
引用:[1]张明楷编著:刑法学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田宏杰编著,《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3] 王献枢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
[4]但伟编著:《偷渡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第 1版。
[4]田源编著:《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相关犯罪的司法认定与适用》《武警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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