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华先生和其妻子王女士离婚多年,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华先生抚养,并随其生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王女士可以探望孩子。但意想不到的是,某天王女士以接孩子放学为由,将孩子带走后,便消失不见,电话也不接。面对王女士的这种行为,华先生既气愤又无奈,不知道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事实上,在实际生活中,像王女士这样的父母有很多,甚至有双方还在商谈离婚过程中,为了得到抚养权或者终止一方的探视权,就把孩子藏起来,伙同其家里人拉黑另一方电话,甚至还用孩子威胁对方必须放弃孩子抚养权,净身出户等。而这种离婚后,在探视时,把孩子带走,不还回来的,又该怎么办呢?
一般有两种解决途径:
1、协议离婚的,夫妻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协助将子女送回;
2、法院判决离婚的,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进行司法拘留等执行措施。
所以华先生只需要依据离婚协议,起诉其前妻王女士即可。要知道,像王女士这种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法院还会中止其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是在争夺抚养权期间,有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这本身侵害了未成年孩子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且会给未成年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如果行为人一旦被认定存在这样的非法行为,那么无论是考虑到行为对另一方和孩子的不良影响,还是考虑到法院判决对于社会价值的导向作用,法官都很可能会判决由无过错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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