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该在法律范畴内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案件能否胜诉或者达到当事人的预期诉讼利益,确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证据、律师、法官、法律规定等。法官作为最终的裁判者,律师能否迅速抓住法官的审理思路,并从情法角度去说服法官,显得尤其重要。
离婚三年来,王女士一直受到前夫赵先生的纠缠,要求复婚。不仅如此,当王女士入住新居后,赵先生甚至还强行搬入该房屋内,与王女士同处一室,并干涉王女士的个人生活。王女士几次要求赵先生搬离自己的房屋,赵先生却说:“这房子不是你一个人的,我也能住!”
这究竟怎么回事呢?
在与王女士结婚前,赵先生自己全款购买了一号房产,登记在赵先生名下。两人结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二号房产,登记在赵先生名下。后来,两人感情破裂,两人对离婚后的财产作出安排:同意二号房产及婚后购买的车都归赵先生所有,两人的存款用来购买三号房产,三号房产归王女士所有。因此,按照双方离婚时的约定,这三号房产完全是属于王女士个人所有的,王女士要求赵先生搬离三号房产,完全合法合理。
王女士找到律师,想通过法院彻底解决事情,她的诉求是要求赵先生立即搬离房屋。接受委托后,我们发现这三号房产的来历有些复杂,离婚前一个月,以王女士名义贷款购买三号房产并支付定金,离婚后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王女士一个人名下。
由于离婚时三号房产并未实际取得,双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我们该如何帮助王女士摆脱前夫的纠缠呢?
王女士的诉求很明确,但是对于律师为说,确定好诉求才能确定以何种案由起诉,才能确定代理思路,以及整个诉讼方案的制定。王女士要求前夫立即搬离房屋,第一步,确定案由:排除妨害纠纷。王女士要求赵先生搬出房屋的请求权依据是什么?王女士是房屋唯一的所有权人,享有对房屋排他的使用权,不受他人干涉。
但是在庭审时,案件出现了逆转。赵先生向法庭提交大量银行流水,证明房屋首付款由其出资,且每月贷款均由其偿还,房子是共同财产,王女士无权要求其搬出。但是我们经过筛选这些银行流水后发现,赵先生的出资全部来自证券账户。双方离婚前,赵先生一直掌管着家里的钱款,并将这些存款全都投入了股市,也就是说这些出资款都是双方婚后的共同存款。
即使双方约定存款归王女士所有,但是这些出资确实来自赵先生的账户,这房子还真和赵先生有些利益瓜葛。看起来,案件陷入了困境。
第二次开庭,法官询问:“离婚协议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现在的生活状态是否经常发生争吵?赵先生名下是否有别处住房?”当律师听到法官的这几个提问时,立即捕捉到了法官的审判思维:房子权属并不是他判案的唯一因素,只是法官审理案件的一个参考因素!
庭审结束后,律师立即围绕法官询问的问题起草了代理词,立足于房子是王女士用离婚时分得的存款购买,房子系个人财产,而赵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王女士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双方均承认离婚是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存在共同生活。又因赵先生名下另有住房,且双方现在经常发生争吵,故要求赵先生搬出房屋。
最后,法院判决赵先生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房屋。
这个案子,如果律师硬碰硬,一定要去拿出资跟对方拼个你死我活,断不可能有现在这样的结果。一个有经验的律师,一定是能够抓住案件核心去组织证据,既说理又讲情,认真分析法官所提出的问题,摸清法官审判案件的思维,才能促成案件预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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