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纱布留腹中,生完二胎才发现,赔偿金该如何算?
导读:关于手术遗留异物,大家应该不陌生:手术刀、小血管镊、手术针、手术器械断片、棉花、纱布等,各种疏忽大意让患者猝不及防。
这些遗留物会引起病人的伤口撕裂、梗塞及感染、血管和脏器压迫,通常都需要再做一次手术来取出异物。情况严重或发现较晚的,可能因为这些遗留物导致患者死亡。
【案情简介】
手术后,纱布留在腹腔内
2010年11月10日,李女士因怀孕分娩,入住某县医院妇产科,并于11日下午15时行剖宫产手术产下一女,11月16日出院。2015年1月18日,李女士前往该县中医院处再次进行剖宫产分娩,本次产下一男婴。
孩子平安诞下,一家人非常开心。可是术后不久,李女士经常觉得腹部疼痛,先后到某中西医结合医院、某县人民医院、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检查诊治,最终于2015年11月13日,李女士在某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经手术取出腹内异物。术后鉴定结论为:李女士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取出的异物经检验均质蓝染无定形物及增生纤维组织,且该异物取出的位置在李女士腹部盆腔。
结合自身的两次剖宫产手术情况,李女士猜测是两家医院的其中一家,在做手术时将纱布遗留在了自己体内。
遗留物致残谁之过?
经法院开庭审理,两家医院均无证据否定李女士的推测。那么到底是哪一家医院,把纱布遗留在了李女士腹内呢?
一审法院通过质证和法庭辩论认定:县中医院提供的病历系原始书证,病历中手术记录明确记载“干纱布擦净宫腔两遍,清点器械纱布无误后,可吸收线逐层关腹”,结合原审法院受理的与李女士手术同时期县人民医院相关的多个医疗纠纷案件,可认定李女士腹部遗留的纱布系第一次行剖宫产手术的县人民医院所为,排除第二次行剖宫产的中医院遗留的可能,即县人民医院在诊疗中存在医疗过错。
【司法裁判】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判决由县人民医院赔偿李女士人民币97186.37元,中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县人民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县人民医院对于自己无过错的主张仍未能提供足以反驳一审判决的证据,据此,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女士腹中的术后遗留物是医方过错无疑,但对于损失和赔偿金的计算,双方争议较大。 首先是误工费部分,李女士的腹痛是在第二次剖宫产术后才开始四处求医,但身体损伤是自第一次剖宫产术后纱布遗留开始就造成的。考虑到李女士的病情是间歇性疼痛,不宜按整个损害周期计算误工时间,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为2年。
其次是李女士第一次剖宫产的诊疗费用,虽然孩子顺利分娩,但因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该费用应当返还。(退还性质,而非赔偿)
再次是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女士经常性腹痛且构成伤残,势必带来精神损害,因此法院酌情判决支持一万元。
【小贴士】
手术异物术后留存主要症状是伤口延迟愈合、不明原因发热、身体局部疼痛。对于担心可能存在异物留存的术后患者,可以选择CT或B超等影像学检查,确定病因,锁定位置,尽快取出治疗。同时,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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