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的合同。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出借人主张的利息一般分为借期利息和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1.关于借期利息。如借贷双方均是自然人,且对借期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若借贷双方对借期利息有约定的(书面或口头均可。最好书面约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除外。
2.关于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若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以下规则、顺序处理:第一,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但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第二,没有约定逾期借款利息但约定借期利息的,参照借期利息计算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但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定利率上限部分不予支持。第三,既未约定逾期利息也未约定借期利息的,若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则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若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则按照合同成立时当期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3.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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