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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不能对抗事实劳动关系形成

2018-11-09 15:41 1409人阅读

  《劳动法》是多数企业和在职职工无法回避的法律,其特殊性在于劳动者跟单位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关系是相对平等的;合同签订后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一种人身依附关系,也就是不平等的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形式的多样化,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也呈多样化趋势。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用人单位用利用非常规的的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比如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否认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混淆劳动关系合劳务关系。

  下面以案例的形式简述一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和内部承包协议是否对劳动者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甲公司将部分业务承包给员工A,B员工入职甲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甲公司为B购买意外伤害险。B的日常工作内容和工资均由A负责和发放。某日B驾车送货途中受伤,B以甲公司为用工主体申请工伤认定,甲公司认为与B 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引发纠纷。

  争议焦点:

  一、B与甲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1、甲公司与B员工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2、B接受甲公司日常管理制度的约束,尽管B日常工作和工资由A负责和发放。但A管理行为系执行甲公司工作任务。3、B送货系甲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此外,甲公司为B购买意外伤害险。综上证实B为甲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内部承包协议是否对劳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公司与A员工签订的承包协议属于内部协议,应视为甲公司内部运作管理问题,双方形成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对第三人B无法律约束力,该承包协议也不能证实A与B之间劳动关系,并且A也不具备法定的用工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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