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不得任意以劳动者患有乙肝为由拒绝招用
根据法律法规可知,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人歧视劳动者,并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体检标准,更不得以劳动者为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职业主要包括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及餐饮工作、医疗行业的工作、保育工作,尤其是对幼儿教育工作、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特警等,除了这些工作以外的普通企业、事业单位皆不得以“劳动者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用人单位体检认为劳动者患乙肝是否侵犯其隐私权
由书上的案例得知,公司经过统一安排的体检得知了劳动者患有乙肝,并因此做出对其不予录用的决定,但是并未对其患有乙肝的事实予以广泛宣扬,因此法院认为公司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于法有据。
法律依据:《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一)了解有关起诉的法律知识 通过一定的信息渠道,最好是向专业律师咨询,明确所遇到的问题通过诉讼能否解决,如果能通过诉讼解决,需要准备哪些相关的证据材料,自己或委托律师起诉或申请仲裁,在诉讼前应基本收集齐全证据材料,写好起诉书,准备证
仲裁的管辖是指确定各个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在哪一个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有哪一个仲裁机关受理的法律制度。其实质是各个仲裁机关审理案件的内部分工。仲裁管辖实行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
根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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