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出现问题临近破裂、丈夫出轨将钱财送给第三者,在爱情已经失利的情况下怎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不被全部送出?其实,送出去的东西还可以要回来。
案情回放
2007年李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双方没有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2020年7月,李某某发现唐某某与蒋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唐某某隐瞒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蒋某某共计55305.34元。唐某某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赠与蒋某某的行为未取得李某某同意,事后李某某未追认且多次联系蒋某某要求退还。蒋某某系第三者,其接受赠与前明知唐某某有妻子,其与唐某某的赠与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依法退还所有款项,李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请求律师诉诸法院。
办理思路
本案第三人唐某某通过微信付给被告蒋某某的款项,是在其与委托人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唐某某给被告大额款项,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该赠与行为发生在第三人与委托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后亦未取得委托人追认,侵犯了委托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有悖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同时,被告明知第三人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非善意受赠人。故作为权利受损一方的委托人要求确认第三人与被告的赠与合同无效,并以共有权人的身份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应当返还的数额问题。因第三人通过微信转款给被告55,487.38元,被告通过微信转款给第三人501.72元,并退款12319.99元,两相抵销后,被告实际还应返还委托人微信转款42.665.67元。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第三人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对被告蒋某某赠与款项的行为无效;被告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42,66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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