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沈女士与周先生系夫妻,两人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近几年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流行,丈夫周先生也慢慢沉浸其中。妻子沈女士一日偶然发现自2017年至2019年之间在某直播平台上,周先生曾陆续为一位名叫“琳琳”的女主播打赏共计74万元。沈女士随后就此事质问周先生,但周先生的态度始终模棱两可。沈女士一怒之下将丈夫周先生、主播琳琳、某直播平台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周先生于2017年至2019年之间在某直播平台上为主播琳琳充值、打赏的赠与行为无效并且要求主播琳琳以及某直播平台共同返还打赏款74万元,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沈女士与周先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0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周先生于2017年2月至2019年10月间,在某直播平台观看直播,陆续用自己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充值3个账号。经原被告各方核对,最终确定周先生的充值金额为76万元,其中74万元以“虚拟道具(如火箭、跑车、飞机等)”打赏给主播琳琳。现沈女士表示,对周先生观看直播一事并不知情,主张主播琳琳以及直播平台共同返还打赏款74万元。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如何界定周先生在直播平台上的充值行为及向主播琳琳发送虚拟道具的行为,本案应界定为何种法律关系;二是因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周先生的充值、发送虚拟道具的行为效力如何界定;三是本案中是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实从而影响周先生充值、打赏行为的效力。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周先生符合两项行为构成,一是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的行为,即充值;二是向琳琳发送虚拟道具的行为,即打赏。周先生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该合同性质比照合同相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界定为网络服务合同,周先生的充值行为,应理解为一种网络消费行为。而周先生与琳琳之间的打赏行为仅是将虚拟道具发送给琳琳。周先生并未且不能占有虚拟道具,琳琳也未获得真实的货币,真实货币由直播平台获取。因此,双方尚未构成一种需要法律干预的关系,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周先生的充值、打赏行为发生在夫妻相处时间段内,沈女士理应知晓周先生在该时间段内所从事的活动。且沈女士在长达近三年时间里未关注共同财产的变动,亦有悖常理。直至周先生将家庭积蓄挥霍一空时,才有所察觉,显然不符合常理。故认定周先生的充值、打赏行为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范围,应为有权处分。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琳琳的直播内容并不存在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而作为管理者的直播平台,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怠于行使对不当直播行为进行监管的事实。综上所述,周先生、琳琳、直播平台的行为均未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故不影响周先生充值、打赏的行为效力。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沈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随着用户数量的不断增长和主播群体的不断扩大,直播打赏中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本案中所涉及的就是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定性。从网络打赏的模式上看,“打赏”行为通常发生在主播表演服务时,用户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平台主播则通过直播表演等方式获取虚拟礼物,这是主播正当获取报酬的方式之一,因此该合同的性质是区别于法律规定的无偿、单务的赠与合同性质。用户在使用虚拟币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后,不仅观看了表演,还可获得平台所提供的个性化的体验,包括使用虚拟礼物时产生的特效体验、提升账户等级并享受等级特权等,这实质上是一种消费行为,属于服务合同。因此本案中,各方都已经履行完毕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沈女士以不知丈夫私下打赏要求退还打赏款在实践中通常难以得到支持。即便如沈女士以夫妻共同财产遭受损失为由诉至法院,在实践中法官还是会综合考量打赏人的年龄和行为能力,打赏的金额、频次,打赏是否附条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以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律师提醒,直播很精彩,打赏需理性。在观看网络直播时一定要树立理性的消费观,量力而行,切莫盲目消费,避免给家人及家庭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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