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低价买到二手车是捡了个便宜,即使知道是涉案车辆也果断购买,没想到开了半年多就被收回,此时想要找中间商索要赔偿,是否合理?
案情回放
刘某某因生活需要欲购买车辆,从中介处得知谢某某处有一台二手英菲尼迪牌汽车待售,刘某某在了解后有购买意向。2021年5月4日,中介前往谢某某处与其协商,谢某某告知中介卖出案涉车辆的价款不得低于71000元,超出71000元的部分由中介自行处置。中介带刘某某检验案涉车辆,并告知车辆存在抵押,不能过户等相关情况。之后,刘某某与中介以73500元的价格达成了买卖合意,中介将车辆及相关资料交于刘某某,刘某某随即向中介指定的账户上汇款75300元。2021年12月14日,某市公安局以案涉车辆涉及诈骗案为由将案涉车辆扣押,并向刘某某出具了《扣押决定书》。为此刘某某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提出起诉,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谢某某是否应当向刘某某退还购车款70000元。
案件要点
委托人向被告购买车辆,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现车辆被告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导致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存在重大过错,故应退还委托人购车款70000元。被告认为,被告亦是从案外人处购买案涉车辆,在被告追回自身购车款再抵扣案涉车辆在委托人使用期间的折旧费用之后愿意将剩余的购车款退还委托人。
办理思路
根据合同的具有相对性原则,双方之间的合同只能约束委托人和被告。现车辆被扣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被告在买卖该车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应当退回购车款。但因委托人在购买车辆时明知该车所有权人不是被告,且明知该车辆系抵押车辆,不能过户。表明委托人在签署买车时知晓被告对该车辆的所有权存在瑕疵,其购车款亦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故委托人在对该车买卖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委托人对案涉车辆进行了七个月的占有和使用。
法院判决
原、被告通过中介达成车辆的买卖合同,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虽被告无该车辆的所有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换而言之,被告即使未取得车辆所有权,双方的买卖合同依然成立,但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车款,而被告因对车辆不享有所有权而未能转移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即该买卖合同未完全履行完毕。现案涉车辆已被依法扣押,因此该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构成根本违约。现因案涉车辆已被依法扣押,原告无法行使对案涉车辆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是基于被告的不完全履约行为,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车款。但原告在对该车买卖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对案涉车辆进行了七个月的占有和使用。综合原告自身过错程度及双方所在地车辆租赁市场租赁价格等情况,法院认定由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49700元,其余款项由原告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谢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返还购车款4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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