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某父亲江某与吴某系小学和初中同学,2016年二人初中毕业即自由恋爱并开始同居共同生活,二人至今未向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并于2016年11月15日共同生育江某,自出生之日起至今一直随江某父亲江某生活,抚养费亦由江某全部承担。吴某生育江某后于2017年2月即离家出走,至此时与江某父亲江文俊解除了同居关系,没有承担抚养江某的义务,也没有给付抚养费。鉴于此,江某联系本律师为其诉讼索要抚养费。
代理思路及办案结果:
接受委托后,同居关系抚养纠纷案首先必须考虑生育的子女抚养权有无争议,如对子女抚养权有争议,应以父母一方作为原告,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提起诉讼,如果对子女抚养权无争议,可直接以子女名义作为原告,父母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按抚养费纠纷案提起诉讼。结合本案江某陈述,吴某离家出走之后,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毫无疑问,吴某对抚养权肯定是没有争议。因此,本律师直接以儿子名义作为原告,江某作为法定代理人按抚养费纠纷案提起诉讼。经诉讼之后,庭审中,吴某碍于已与他人登记结婚,怕影响现有的夫妻关系,积极与本律师联系主动要求调解并支付抚养费。本案经常宁法院主持调解结案(判决文书案号:(2019)湘0482民初345号)。本律师认为,同居关系抚养案,应注意把握诉讼主体问题。此外,还应注意诉讼请求的主张,实践中,一方离家出走之后,一般就再没有给付抚养费,我们在诉讼时,应列明一次性给付自离家出走之日起至提起诉讼时的抚养费,起诉之后再按月给付抚养费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余某与被告覃某经媒人李某、李某做媒相识,当时余某某在浙江杭州上班,被告覃某在湖南邵东上班,通过微信联络感情。2019年1月24(农历12月19日),余某与被告覃某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办了订婚仪式,余某及家人以缔结婚
基本案情:2000年,曾某与张某因同在广东打工相识并自由恋爱,同年年底双方同居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曾某并未与张某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至今亦未补办结婚登记。2001年2月XX日生长子张某1,2004年7月XX日生次子张某某
基本案情:2008年,陈某与廖某因同在深圳务工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5月12日双方自愿在衡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初婚。2009年8月19日生长子廖某某,2013年4月8日生次子陈某某,两个儿子自出生之日起一直随陈某共同生活,平时并
基本案情:2008年,陈某与段某一同在东莞务工相识,并自由恋爱。2011年5月12日,双方自愿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初婚。2011年10月2日生婚生儿子陈某某,儿子自出生后一直随陈某共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基本案情:2008年,陈某与段某一同在东莞务工相识,并自由恋爱。2011年5月12日,双方自愿在安徽省某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初婚。2011年10月2日生婚生儿子陈某某,儿子自出生后一直随陈某共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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