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余某与被告覃某经媒人李某、李某做媒相识,当时余某某在浙江杭州上班,被告覃某在湖南邵东上班,通过微信联络感情。2019年1月24(农历12月19日),余某与被告覃某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办了订婚仪式,余某及家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了被告覃某及父母彩礼100 000元,并于当天在余某老家常宁市某镇摆办了婚宴酒席, 同时余某并给付前来祝贺的被告覃某及父母亲戚红包共计16800元。2019年3月2日,被告覃某随余某到杭州共同工作和生活,同居期间,余某发现被告覃某对自己并无真正好感,并且双方性格差异大而难以共同生活,2019年4月13日,被告覃某离开了余某,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并终止了恋爱关系。至此,双方同居共同生活了仅42天。被告覃某离开后,余某多次联系被告覃某希望与其结婚,均遭被告覃某拒绝。无奈之下,余某及家人遂找到被告覃某及父母退返彩礼等费用,但被告覃某及父母以各种理由搪塞,甚至置之不理。鉴于此,余某联系本律师,为其代理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代理思路及办案结果:
本案是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依附婚约关系的订立而成立的,婚约一旦解除彩礼应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订婚仪式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没有实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当共同返还彩礼。那么彩礼的返还数额如何认定,本律师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双方共同同居生活的时间;二是女方是否怀孕;三是彩礼来源,是否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等。最终本案经法院一审当庭判决,被告如数返还原告10万元彩礼。判决文书号:(2019)湘0521民初2934号。此外,彩礼返还的案件,本律师认为,应当注意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列女方父母为被告,有据可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明确,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之所以要列女方父母为被告,主要是保障原告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基本案情:2000年,曾某与张某因同在广东打工相识并自由恋爱,同年年底双方同居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曾某并未与张某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至今亦未补办结婚登记。2001年2月XX日生长子张某1,2004年7月XX日生次子张某某
基本案情:江某父亲江某与吴某系小学和初中同学,2016年二人初中毕业即自由恋爱并开始同居共同生活,二人至今未向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并于2016年11月15日共同生育江某,自出生之日起至今一直随江某父亲江某生活,抚养费亦由江某全部承担。吴某生
基本案情:2008年,陈某与廖某因同在深圳务工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5月12日双方自愿在衡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初婚。2009年8月19日生长子廖某某,2013年4月8日生次子陈某某,两个儿子自出生之日起一直随陈某共同生活,平时并
基本案情:2008年,陈某与段某一同在东莞务工相识,并自由恋爱。2011年5月12日,双方自愿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初婚。2011年10月2日生婚生儿子陈某某,儿子自出生后一直随陈某共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基本案情:2008年,陈某与段某一同在东莞务工相识,并自由恋爱。2011年5月12日,双方自愿在安徽省某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初婚。2011年10月2日生婚生儿子陈某某,儿子自出生后一直随陈某共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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