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近期看到一则新闻,就是某男子在加油站加完油后,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将车辆强行开走。这种行为我们俗称“加霸王油”,就像“碰瓷”一样,不是严谨的“法律术语”,仅是一种形象表述。
今天我们重点分析的是,这种“加霸王油”的行为到底会构成何罪?我们认为这种行为一般会涉及两个罪名:一是抢夺罪;二是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侵犯财产罪的关键在于“非法改变财物合法占有状态时的手段性质,而不在于之前采用了何种手段”。本案中,改变油品合法占有状态的是该男子强行将车辆开走的行为,并不是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为该男子加油的行为。因此,我们认为该男子在加满油之后,趁加油站工作人员不备驾车驶离加油站,并将加油站的油品强行占有己有的行为,完全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应当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当然,如果该男子在驾车驶离加油站的过程中,不顾加油站工作人员阻拦强行将车开走,并造成工作人员受伤的,则有可能由抢夺罪转化成抢劫罪。法律无小事,千万不要为了省几千元的加油费而加“霸王油”。
今天我们重点分析的是,这种“加霸王油”的行为到底会构成何罪?我们认为这种行为一般会涉及两个罪名:一是抢夺罪;二是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侵犯财产罪的关键在于“非法改变财物合法占有状态时的手段性质,而不在于之前采用了何种手段”。本案中,改变油品合法占有状态的是该男子强行将车辆开走的行为,并不是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为该男子加油的行为。因此,我们认为该男子在加满油之后,趁加油站工作人员不备驾车驶离加油站,并将加油站的油品强行占有己有的行为,完全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应当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历史还是比较久远的。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经有了它的一席之地,但是那时它还不叫这个名字,而是叫做窝藏、收购、销售赃物罪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立法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沿革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
刑事案件中的“黄金37天”是一个很有名的说法。但是这其实只是刑辩辩护领域中的一个说法,在公检法领域里是从没有所谓的“黄金37天”一说的。所谓的“黄金37天”的说法也并不是一个精确的说法,它仅仅是一个模糊但是却很响亮的说法。所谓的“黄金37天
刑事案件从侦查机关到检察院有两个移送程序,一个是移送审查逮捕,也就是报捕程序,另一个是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子,案件到了检察院,正规的处理方式有三个,一个是起诉,一个是不起诉。一个是案件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在一个月内未再次移送审查起
理论上还有侦查的可能性,但是实际上,这种可能性很小了。尤其是诈骗罪,存疑的地方大概率在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个点是不太好认定的,所以虽然存疑不起诉后面还有被害人的申诉程序,有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程序,但是真的最后能翻盘的是非常非常少见的。按
认罪认罚程序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写入法典中的。从2014年开始试点的速裁程序可以说是认罪认罚程序的前身。关于认罪认罚程序的好处我就不多说了,已经铺天盖地了,这里我简单说一下认罪认罚在实务中出现的法院改变检察机关认罪认罚程序下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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