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生活中由于强拆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当然,遭遇强拆也要讨论关于赔偿的问题,那房屋强制拆迁如何索赔?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有哪些?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的情形有哪些?
一、案情简介
向某某系居住在某平房内,并交纳租金和水电燃气费用。2021年11月,某街道办将房屋拆除。2022年3月21日,向某某于是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提起行政诉讼。
二、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即是相关主体能够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条件。向某某根据单位分配,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并缴纳了租金等费用,对被强制拆除的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其与被诉拆除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故向某某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四条亦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送达和公告等程序。被告未经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授权,亦未提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其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主体资格,其拆除行为于法无据,属超越职权;且被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强制拆除前严格履行了上述催告、送达及公告等法定程序,其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实施的涉案强制拆除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因该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当确认其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四、被拆房屋损失赔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被告在房屋拆除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向某某有权就被告对其合法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获得赔偿。
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1月强制拆除某街道编号(五)房屋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向原告向某某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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