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有些闲钱暂时用不到的时候,最稳妥的方式就是把它存在银行里。而如果想要收益相对高一些,不少人会选择购买一些理财类的产品。这些产品大多是通过银行或是熟人介绍,当事人往往稀里糊涂地就乖乖交了钱,却连自己究竟买的是什么产品都不知道。到期了才发现不仅利息拿不到,本金也没了。
1
蔡某某诉某投资管理公司理财合同纠纷案
蔡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王某某,王某某称其公司有一个利益可观的理财项目,游说蔡某某在其公司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因王某某称项目可靠不会亏损,并可与蔡某某签订合同,赚取的收益与蔡某某按比例分成,本金不会有风险,蔡某某相信王某某所言,以银行转账形式先后向王某某累计转款3210000元,以某公司的名义与蔡某某签订外汇投资协议(合同编号:003),被告王某某在协议书上签字。因外汇投资协议(合同编号:003)到期,蔡某某要求退出部分本金,王某某向蔡某某退还本金850000元。不久后,蔡某某再次以银行转账形式向王某某转款220000元。并且双方重新签订了三份外汇投资协议(合同编号:004、合同编号 003-04、合同编号 003-06)。期间,王某某以支付收益的名义向蔡某某转过部分款项,之后因协议到期,蔡某某要求退还本金,但王某某仅退还本金450000元。此后,蔡某某多次催讨要求王某某退还全部本金,王某某告知蔡某某所投资金被他人挪用、等款项到位等为由拖延退款,多次承诺退款也未果,屡次失信于蔡某某。甚至不再接听蔡某某电话,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蔡某某遂找到我所律师,希望起诉被告(王某某),合法拿回属于自己的本金。
我所接到委托后,迅速收集证据证明其一,委托人与被告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委托人已完全履行投资义务,投资本金共计343万元。委托人向被告公司转账25万元,后转账5万元。委托人还委托其母亲张某某向公司转账44万元、28万元、19万元,向王某某转账50万元,后又转账100万元。此外,委托人亦委托何某向被告公司转账50万元。以上,委托人向被告合计转账 321万元。委托人履行完全部投资义务后,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003的《外汇投资协议》,约定本金为 321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约定投资本金及收益转入其后的理财协议。其后,委托人与被告续签了合同编号为 004 的《外汇投资协议》,约定本金为20万元,同日,双方续签了合同编号为 003-04 的《外汇投资协议》,约定本金为53万元。之后,双方续签了合同编号为 003-06 的《外汇投资协议》,约定本金为5万元。委托人委托其母亲向被告公司转账17万元,之后又转账5万元。综上,委托人共计向被告转账 343 万元。
其二,我所律师力证合同编号为004、003-04、003-06的《外汇投资协议》合同期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结算义务、清算交割义务,委托人有权请求被告返还投资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合同编号为 004、003-04、003-06的《外汇投资协议》中第三条约定:“合同期限内所产生的收益、亏损自合同期起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结算期为3个工作日”、第六条约定:“乙方保证按约定和相关规定履行清算交割义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对账业务,保证甲方的权益不受侵犯。”第十七条约定:“合同到期前两周乙方向甲方尽职告知的情况下,甲方若未提出终止与乙方的代理操盘合作要求,则乙方视为甲方默认合同延续,延续期为6个月,清算方式按本合同第三条进行清算。”该三份委托理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委托人已完全履行投资义务,被告却至今未履行结算义务和清算交割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且该三份委托理财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延续合同,委托人于合同到期后一直在向被告追讨本金,被告虽承诺会退还本金,但一直以投资资金被他人挪用、公司无钱支付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退还原告本金,故委托人有权请求被告返还投资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未还本金1594552.3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其三,经过计算,被告应向委托人返还的投资款本金数额为1594552.31元。被告向委托人转账13650元,随后转账6231元,之后向委托人转账47380元、14476元等,被告合计共向委托人转账1835447.69元。而委托人共计出金343万元,扣减被告所转回的1835447.69元后,被告应向委托人返还的投资款本金数额为 1594552.31元。
2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外汇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原告的投资频,投资期限、收益率等内容,结合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王某某与原告间的对话,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公司间系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虽然委托理财并无保本的要求,但某公司在协议中承诺了止损线,逾期不返还投资款的后果,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公司的投资存在亏损状况。因此,某公司应当履行返还投资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某公司返还尚余投资款并承担原告起诉后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系被告某公司的一人股东,且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被告王某某应当对被告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网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被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某某投资款1.594,552.31元;被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蔡某某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案情简介委托人周女士(化名)与丈夫欧先生(化名)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周女士全心投入家庭做起全职主妇,欧先生在外地做建筑工程。期间欧先生的母亲因患癌症,始终是周女士在床前照料。至2020年7月,周女士发现欧先生与其同事存在有不正当性关系
01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23年某日,委托人与某“幸孕”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向委托人提供代孕服务,公司为委托人寻找符合条件的助孕志愿者、确保助孕志愿者配合一切所需的医疗检查,建立试管婴儿代孕诊疗档案、提供试管婴儿代孕诊疗期间相关事宜
01案件情况案件事实概况申请人于2023年4月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汽车修理工,工资按照每月15000元进行发放。申请人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工作。但被申请人长期拖欠申请人工资且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已于2024年2月26日向被申请
01案情简介基本案情委托人家属在包工头张先生手底下工作,由包工头安排前往房主吴先生处进行施工作业,房主吴先生为委托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在高空施工作业过程中,委托人家属不小心碰到房屋旁的电线杆电线导致触电身亡。事发后,保险公司不支持理赔,保
01案情简介案情简介申请人(委托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受伤,导致左侧根骨骨折。经过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程序,申请人所受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同时,经过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但是用人单位拒绝按
咨询
图文
知识1212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327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6469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099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2166人阅读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