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取保10个月。说明当事人大概率没有被刑事拘留,或者说刑事拘留期满后直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所以当事人大概率是没有经过移送审查起诉这个环节的。那么就说明案件到检察院时只能是移送审查起诉阶段了
2、突然接到检察院电话,告知有权请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所以,当事人接到检察院的电话或者收到签收了检察院签发的《委托辩护人告知书》时,说明检察院正在履行告知义务。同时也说明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这里有个小细节需要特别指出:《刑事诉讼法》的三十四条的全文为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我们可以发现,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虽然可以委托辩护人,但是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而且此时辩护人的权利仅包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代为申诉、控告,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的罪名、提出意见”几项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但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当事人就可以聘请辩护律师意外的人(当然这些人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辩护人的权利也会扩大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所以,问题中提到的情况,应该是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并不是批捕阶段,批捕阶段的全称是移送审查逮捕阶段,这个阶段,检察院是不会告知当事人有权请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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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还有侦查的可能性,但是实际上,这种可能性很小了。尤其是诈骗罪,存疑的地方大概率在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个点是不太好认定的,所以虽然存疑不起诉后面还有被害人的申诉程序,有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程序,但是真的最后能翻盘的是非常非常少见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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