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闪婚闪离,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丈母娘心里很是别扭,自己给出不到半年的“见面礼”,就这么打了水漂?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女婿退回礼金,法院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小张、小李按照当地风俗先办了订婚。订婚当天,小张作为男方向小李送出彩礼现金20.8万元和一些金器、钻戒,小张父母赠与女方“见面礼”。
小李的父母离异,订婚当天,小李母亲没有到现场参加仪式和宴会,事后,小张和小李一同前往拜访,小李母亲拿出1万8千元给小张作了“见面礼”。
订婚不久,两人领了结婚证。可没想,也就半年,两人婚礼没办,小张就到法院,要求与小李离婚,并要求小李返还所有彩礼。在法庭上,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离婚。调解过程中,一致明确彩礼返还问题已经处理好。小夫妻的闪婚闪离,成了小李母亲心里的“一根刺”。
近日,小李母亲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小张退还1万8千元见面礼,理由是给“见面礼”是以两人结婚为目的,现在男方过错导致离婚,“见面礼”应该退还。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见面礼”:小李母亲的赠与行为单纯寄托着原告对女儿婚姻的美好祝愿,并没有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解除条件的意思表示内容。并且“见面礼”金额较小,不能认定为“彩礼”,应属于原告对被告的无条件赠与。
此外,张某与李某在婚前、婚后财产处理完毕的前提下达成的离婚协议,案涉赠与财物亦应在上述婚前财产的范围内,现原告又要求被告返还 “见面礼”,违反了诚信原则。综上,海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订婚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在约定的双方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与婚约相关的支付彩礼是一个民事法律事实,按照民法通说观点,在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受赠人返还彩礼,但有以下三种例外情形之一的,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支付彩礼的赠与合同就自动失去效力,支付彩礼方就有权要求接受方返还彩礼:0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02双方结婚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03双方结婚后又离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见面礼”系与晚辈初次见面时,长辈赠与晚辈的礼节性物品或者金钱。原、被告间赠与并接受“见面礼”的行为并不附有上述解除条件,且数额较小,不属于“彩礼”范畴,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的无条件赠与。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在满足规范要件、符合法定情形时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本案中,由于原告已向被告完成了“见面礼”的交付,故其并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其次,该案亦不属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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