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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恋爱遇渣男被骗钱财近十万元 分手之后还可以要回来吗?

2022-12-26 11:37 1505人阅读
一、案件简介

    男女之间谈恋爱,男方在恋爱期间多次伸手问女方要钱,女方出于对男方的喜欢基本上是有求必应,有应必答,导致男方越来越索求无度,最终女方终于提出分手,可在恋爱期间那些付出的钱财还能收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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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经过

    石女士(化名)与邹先生(化名)两人因网络手游相识,后发展成恋爱关系,交往期间,石女士一直沉浸在和邹先生的爱情摇篮中。可好景不长,在一起不久后邹先生告知石女士自己资金周转困难,导致自己压力很大,夜不能寐,深爱邹先生的石女士不忍心看爱人如此辛苦,便提出以借款的方式帮助邹先生缓解经济压力。于是石女士为邹先生购买冰箱电器等各种家具,并多次帮助邹先生还款,不止如此,更是多次直接借款给邹先生,在交往期间半年内石女士总为邹先生花费近6万元。


    从一开始的甜言蜜语、万分呵护到成为依附石女士而活的“吸血鬼”,邹先生变得越来越索求无度,没事便不找石女士,只要找了便是要钱。邹先生曾信誓旦旦地表示,自己一定会把钱还清,可半年时间过去,石女士却发现对方没有任何要还款的意思,等来的却是邹先生的越来越冷漠的态度。发现邹先生变了以后,石女士便提出分手并要求邹先生返还全部借款,邹先生在这时终于露出了真面目,开始对石女士恶语相言,无赖地表示自己没钱,钱要慢慢还,如果不愿意就拒不还款。


    恨自己没有擦亮眼睛的石女士不甘自己多年来辛苦存下的钱财被渣男挥霍,于是找到我所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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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案思路

    因石女士与邹先生双方发生借款时间为恋爱关系,有被认定为石女士赠予邹先生的风险,幸运的是石女士每次在转账时都会说明“还钱”、“欠我多少”等字眼,我方可以以此证明石女士并不是赠予而是借款。


    对于邹先生拒不还款的行为,我所律师帮助石女士向银行申请出具转账明细,以此证明交易的对方确为邹先生。面对我方提供的铁证,邹先生对借款一事无从解释,最终法院判决邹先生于判决生效日七日起内偿还石女士借款本金64595元,并以6459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第一次借款期至全部清偿期间的全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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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案小结

    记得擦亮眼睛寻找自己相伴一生之人,真正相爱的人是不会想着给伴侣增加压力,而是想办法一起承担。且万事需得留一个心眼,金钱往来要注意保留证据,以免世事难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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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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