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仅凭离婚协议无法发生讼争房产物权变动效力。但当事人可基于离婚协议对案涉房产归属的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请求变更登记其为房产所有权人,该请求能否实现,取决于是否有足以阻止该变更登记的情形发生。
2.当事人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房产的强制执行。
【焦点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张某2能否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二)张某2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一)关于张某2能否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本院认为,张某2与成清波于2008年10月20日协议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海 新区潍坊 街坊 潍坊 室【沪房地浦字(2008)第 号】房产归女方(张某2)所有”,该《离婚协议书》上加某某了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说明案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经过了民政部门的备案,无证据证明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或伪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张某2、成清波针对案涉房产分割达成的前述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案涉房产并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变更手续,目前仍登记在成清波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关于“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仅凭案涉离婚协议无法发生讼争房产物权变动效力。但张某2可基于离婚协议对案涉房产归属的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请求变更登记其为房产所有权人,该请求能否实现,取决于是否有足以阻止该变更登记的情形发生,如在按揭贷款未全额偿还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变更登记等,故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现阶段张某2对案涉房产仅享有请求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人变更登记的权利,尚不具备直接确认其享有所有权的基础和条件,本院对张某2请求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张某2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院认为,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张某2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万某某的申请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理由是: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产生的时间来看,张某2对案涉房产享有的请求权是基于2008年其与成清波签订的离婚协议产生,而万某某享有的请求权是基于2011年成清波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产生。张某2的请求权成立在前,其与成清波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预定转移、逃废此后成清波可能发生的担保债务。万某某的请求权与张某2的请求权相比较,在时间上不具有优先性。另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张某2享有的是针对案涉房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而万某某享有的是针对成清波的一般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具体而言,成清波为富源贸易公司向万某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未将案涉房产设定为抵押担保物,万某某亦并非基于成清波名下登记有案涉房产而同意其为借款人富源贸易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因而,万某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张某2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故张某2关于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彬、陈某益共同经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某某广场的某某商行,并持有深圳市罗湖区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为卷烟零售,供货单位为深圳市烟草公司。2017年至案发,二被告人超出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未成年的女儿名下,夫妻双方离婚时根据协议将该房产归男方所有,后因女儿未履行过户手续,男方遂诉至法院,请求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基本案情赵某甲、刘某某原系夫妻,婚生女为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解与适用《九民会议纪要》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
鉴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了集资诈骗罪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2010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0年司法解释”,修改后文本简称“2022年司法解释”)中有关集资诈骗罪的内容。由于立法及司法解
运用刑法论理解释合理界分帮信罪与掩瞒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具体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2019年10月
咨询
图文
知识2798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2746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649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2196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2361人阅读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