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从侦查机关到检察院有两个移送程序,一个是移送审查逮捕,也就是报捕程序,另一个是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子,案件到了检察院,正规的处理方式有三个,一个是起诉,一个是不起诉。一个是案件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在一个月内未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视为未移送审查起诉。这三个处理方式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不正规的处理,就是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其实是侦查机关做出来的决定。但是一般都是在检察院的要求下,而且一般这样的案子如果不撤回,都只能是法定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的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子侦查机关打死也不会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补充侦查未按时重新移送和撤回移送审查起诉都不是终局性的结果,都要有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才行。也就是说,撤案和起诉、不起诉、无罪其实是一个层面的的决定,这些决定都是终局性的。但是撤回移送审查起诉不是终局性的,所以这种处理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从程序上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是可以撤案的,但是这种结果很少。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历史还是比较久远的。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经有了它的一席之地,但是那时它还不叫这个名字,而是叫做窝藏、收购、销售赃物罪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立法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沿革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
刑事案件中的“黄金37天”是一个很有名的说法。但是这其实只是刑辩辩护领域中的一个说法,在公检法领域里是从没有所谓的“黄金37天”一说的。所谓的“黄金37天”的说法也并不是一个精确的说法,它仅仅是一个模糊但是却很响亮的说法。所谓的“黄金37天
理论上还有侦查的可能性,但是实际上,这种可能性很小了。尤其是诈骗罪,存疑的地方大概率在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个点是不太好认定的,所以虽然存疑不起诉后面还有被害人的申诉程序,有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程序,但是真的最后能翻盘的是非常非常少见的。按
认罪认罚程序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写入法典中的。从2014年开始试点的速裁程序可以说是认罪认罚程序的前身。关于认罪认罚程序的好处我就不多说了,已经铺天盖地了,这里我简单说一下认罪认罚在实务中出现的法院改变检察机关认罪认罚程序下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
咨询
图文
知识7938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13861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37862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24992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98267人阅读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