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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还可以撤案吗?

2022-12-31 21:49 103505人阅读

刑事案件从侦查机关到检察院有两个移送程序,一个是移送审查逮捕,也就是报捕程序,另一个是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子,案件到了检察院,正规的处理方式有三个,一个是起诉,一个是不起诉。一个是案件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在一个月内未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视为未移送审查起诉。这三个处理方式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不正规的处理,就是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其实是侦查机关做出来的决定。但是一般都是在检察院的要求下,而且一般这样的案子如果不撤回,都只能是法定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的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子侦查机关打死也不会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补充侦查未按时重新移送和撤回移送审查起诉都不是终局性的结果,都要有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才行。也就是说,撤案和起诉、不起诉、无罪其实是一个层面的的决定,这些决定都是终局性的。但是撤回移送审查起诉不是终局性的,所以这种处理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从程序上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是可以撤案的,但是这种结果很少。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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